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我校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
第四条 学校标识码:4150012607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 办学属性:非营利性
第九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青北路1001号
第十条 主管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校概况
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学校标识码:4150012607),其前身是由重庆长安、嘉陵、建设、望江、泸化等八所特大型国有兵工职业大学组成。2003年8月,转制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8年12月,升格为本科院校;2019年5月,更名为“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面向全国招收本科学生。现有在校生21529人,教职工1046人;学校馆藏纸本和电子图书合计221.3万余册;固定资产199159.75 万。
学校位于重庆科学城西区——璧山,占地2800亩,校园布局合理,建筑气势恢宏,环境优雅,鸟语花香;学校办学特色鲜明,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完备,实训规模宏大;图书馆、游泳馆、学生宿舍、体育场所、生活超市一应俱全,是学习技术、绽放梦想的优质校园。
学校秉承“德为根、人为本、和为贵、能为先”的教育理念,以“军校合作、军民融合,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为特色,先后荣获“全国十大特色学校”“全国职业院校就业百强”“全国双创示范单位”“全国校企合作先进单位”“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称号。
第三章 招生批次、专业及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批次
2024年面向全国,在重庆、四川、贵州、河南、江西、广西、甘肃、陕西、湖南、海南、西藏、新疆、山西、安徽、青海、宁夏、云南、河北、辽宁、吉林、山东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考信息及相关说明。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
2024年,我校共设18个本科专业、4个专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
本科专业: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技术、汽车工程技术、汽车服务工程技术、电气工程及自动化、智能制造工程技术、物联网工程技术、大数据工程技术、现代通信工程、数字媒体技术、人工智能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学前教育、大数据与财务管理、现代物流管理、环境艺术设计、舞蹈表演与编导。
专科专业: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大数据技术。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
1.学校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序列,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2.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数占总计划的1%。
第四章 录取规则及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参加高考,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六条 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认可所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或降分。
第十八条 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无加试科目,不限考生所学外语语种,进校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原则上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报考《学前教育》等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填报师范类专业。
第二十条 普通类考生录取规则: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相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对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按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符合条件的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第一志愿未录取满的专业,将依次从后续志愿中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联(统)考成绩为依据,并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办法和批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的录取专业按投档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若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管理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业调剂的有关规定,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未录取满额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
第二十三条 有选考科目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的选考科目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当年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招收定向培养军士,政审、体检按《关于做好2024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学费、住宿费及奖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费
我校严格按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收费标准。本科各专业收费标准为15000-18000元/年/生,专科各专业收费标准为12000元/年/生。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
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现有三种收费标准供学生选择:
2000元/年/生、4500元/年/生、4800元/年/生。
第二十八条 奖助学金
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我校申请办理。主要有:
1.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生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
(3)学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特等2000元/学年,一等1200元/学年,二等800元/学年,三等500元/学年;考研奖学金3000~5000元/人;新生奖学金①特别奖学金20000元/人,②本科新生奖学金一等10000元/人,二等6000元/人,三等5000元/人,③专科新生奖学金5000元/人;④军士生新生奖学金5000元/人。
2.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品德优良、学习勤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一等4500元/人/年,二等3300元/人/年,三等2500元/人/年;学校助学金一等助学金2000元/人/年,二等助学金1200元/人/年,三等助学金800元/人/年。
3.助学贷款:我校实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经政府同意由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由政府提供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助学贷款。对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最高可贷16000元。
4.勤工助学: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学校勤工助学岗位,常规岗位500元/月,小时计费岗位12元/小时。
5.临时困难资助:主要用于帮助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困难。发放标准应根据学生实际补助每人1000~3000元不等,具体金额根据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商议决定。
6. 学费减免:用于解决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学生的学费,具体减免金额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由学校研究确定,减免比例10~100%不等。
7. 兵役学费补偿:用于补偿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学生,每学年学费补偿不超过16000元。
8. 筑梦奖学金:用于资助通过困难认定、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成绩优异的学生,4000元/人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普通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入学及复查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我校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1.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中共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督电话:023-87388176
2.招生服务:
学校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青北路1001号(邮编:402760)
招生部门:招生就业处
招生电话:023-41586018、41586118、88159999
学校网址:http://www.cqvt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cqvtu.edu.cn/
第三十三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机电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