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安康学院招生章程
2024年安康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的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和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安康学院,英文名:Ankang University。安康学院是一所省属全日制本科院校,学校位于陕西省安康市,建有江南、江北两个校区。江南校区地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92号,江北校区地址:安康市汉滨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院校,办学性质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学校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安康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招生政策和规则的确定等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的招生工作及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监察招生过程中各项政策和法规的落实情况,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以当年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计划数据为准。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不做预留计划。
第九条 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各省级招办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提档。学校在各省调阅考生档案都执行1∶1的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如有未完成的计划则将征集志愿。
专业调剂:对进档但是所报专业志愿都不满足专业录取条件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即按照进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位次)依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区)的考生,按照本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实行按“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依照录取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有退档,则对排名在招生计划数以外的考生按“分数清”录取规则依照录取排序成绩递补录取。
第十条 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学校不做额外限制。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学校无特殊要求。
第十一条 普通文史、理工类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实行“3+3”或“3+1+2”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自治区)录取办法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公布高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对于非高考改革省份(内蒙古自治区除外)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清”方式,即按照从高分到低分(位次)依次录取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艺术类投档方式及比例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和相关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安排专业。综合成绩计算方法执行生源省份规定。综合成绩相同时排序,若生源省份有规定执行生源省份规定,若生源省份没有规定按则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体育类专业投档方式及比例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和相关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照各省的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安排专业;对实行阶梯志愿的省份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安排转业,录取中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都相同的,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依次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陕西省职业教育单招本科单招本科录取规则:报考学校并投档的考生,学校按照“分数清”方式安排专业,即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并安排专业(如遇文化课统考成绩相同时,按照专业技能考核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如文化课及专业技能考核成绩均相同,则按照文化课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成绩顺序,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原则上对考生外语语种不做限制,但是新生入学后必须选择英语作为外语公共课程。
第十六条 考生可以通过各省级招办查询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本人的录取结果,也可以登陆学校的招生信息网:http://zsb.aku.edu.cn查询。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七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须向学校教务处以书面形式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请假逾期或未办理保留学籍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两个月内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招考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五章 助学体系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讯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92号;邮编:725000;招生咨询电话:0915-3261011,3261101;安康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b.aku.edu.cn。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安康学院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