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招生”,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二)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三)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四)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五)在实行“专业(类)+学校”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并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只要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六)在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并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七)学校对所有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录取专业,即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八)总分相同的考生,学校在招生录取中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没有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参考外语、语文(文史类)或数学(理工类)、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国际经济与贸易和商务英语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九)学校对美术类专业、高职提前招生和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转段的招生录取,按照学校公布的相关简章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